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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常熟女子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奢侈品获刑
2015-3-25 1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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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上午,常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这是手机微信流行以后,苏州法院系统审结的首起利用微信朋友圈售假犯罪案件。

  被告人孙某是一位二十多岁的女子。几年前,经人点拨,她找到了一条“一本万利”的财路,就是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的奢侈品牌皮具、饰品。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她先后多次从广州市白云皮具城向他人购进假冒“CHANEL”、“LV”等品牌的皮具、饰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朋友圈中的好友,后又在其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某童装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元。2014年3月11日,常熟市工商执法人员在该童装店当场查获并扣押假冒“CHANEL”皮包8个、假冒“Cartier”手表1只、假冒“LV”皮包3个等多种假冒奢侈物品。到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席上的孙某,穿着时尚、且有品味,但全身上下无一名牌。

  【法官后语】

  作为比较私密的聊天平台,近年来微信圈里多了一帮搞销售的朋友,其中不乏所谓的“高仿奢侈品”。微信的朋友圈私密性很强,从卖家在相册上推销商品到有买家主动联系,直到一笔笔生意成交,整个过程都会有一种不用怕别人知道买的是假货的安全感,这就很符合假冒奢侈品牌服饰买家的心理状况,也更加成就了售假者生意上的“成就感”。另外,微信圈基本上是熟人圈子,出于信任,“圈中人”也会帮助推销,从而造成微信售假“红火”。但是,朋友圈不是犯罪分子恣意妄为的安乐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触犯了刑律,也总是要付出代价的。

  【发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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