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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趣说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古代讼师
2015-3-10 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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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讼师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有点像现在的律师。而古代著名讼师的第一人可能非郑国大夫邓析莫属。

  典籍描述的讼师形象,通常给人巧舌如簧的印象,颠倒是非是非是他们的强项,大多丑陋不堪,最典型的是清初方汝浩《禅真逸史》第二十四回“伏威计夺胜金姐,贤士教唆桑皮筋”里的讼师管贤士,原文是这样描述他的:“枪刀不见铁,杀人不见血。棒打不见疼,伤寒不发热。毒口不见蛇,蜇尾不见蝎。苦痛不闻声,分离不见别。世上若无此等人,官府衙门不用设。”这简直是集世间原罪于一身了。古代西方社会大概也一样,否则为什么会有律师死后进不了天堂的说法呢?总之,人们对讼师或者律师都是颇有微词的。

  看过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的小伙伴们,恐怕对剧中广东第一状师“荒唐镜”印象深刻,让我们领教一二:

  方唐镜:不过黄老秋的妻子意图强奸林员外却证据确凿,请大人将她定罪。

  包龙星:他老婆想强奸他?

  黄老秋:冤枉呀,大人!林员外今天到我家来收租,调戏我老婆,我一回来就看见他抓住我老婆双手,把我老婆压倒在桌上,想强奸她。我一急,就拿起棒子去打他,谁知道他的家丁立即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包龙星:林志颖,你抓住人家老婆的手,这分明是你想强奸人家。

  方唐镜:脸色也很好呀。

  包龙星:我每天都是这个样子的。

  方唐镜:你的是不是朱砂掌?让我看看。啊……

  包龙星:你怎么了?

  方唐镜:大人刚才说,抓手就是强奸,我现在不是在强奸大人吗?啊……啊……哈哈……坐一边去看我表演吧。其实是林员外因为黄氏夫妇不肯交租,想回收房子,黄氏夫妇想抵赖,还想强奸林员外来威胁他,请大人明察。

  再来看看因受贿替有钱人脱罪而遭天谴,致使十几个儿子相继早夭有名讼师宋世杰(电影《审死官》剧情),剧中有讼师宋士杰公堂上殴打其当事人的情节(在现代可以算侦查实验):

  被害人之父:我的儿子真的是被他打成重伤而死的。

  被告:谁叫他这么没用呢?我只不过随便飞身过去打了他两拳。

  宋士杰:打了几拳?

  被告:打了两拳啊!

  (宋士杰对其辩护当事人用力地拳打脚踢)

  宋士杰:(问被害人之父)请问一下,你儿子何时被揍死?

  被害人之父:昨天下午。

  宋士杰:这关他屁事啊?!我刚才何止揍了他两拳。若是十年八年之后他死了,请问大人,你可不可以告我谋杀?

  知县:这可不行啊。

  宋士杰:大人英明,万岁万万岁!

  被害人之父:我儿子本来好好的,如果不是他,我儿子不会死啊。宋状师,求求你帮帮忙!

  宋:你儿子死是因为他命短。

  被害人之父:他不像短命的,他不像短命的啊!

  宋:那么请问一下我命有多长呢?

  被害人之父:我不会看。

  宋:不会看,你凭什么说你儿子不是个短命相?

  知县:(对被害人之父宣布判决)张彪纵子张小四行凶,姑念初犯,不予追究,叫你的儿子以后就不要再犯了。

  宋:我想他的儿子以后不会再犯了(宋背对知县,流下一滴泪)。

  于是这些个电影剧情,再看看港台电视剧中的那些个律师形象,让普通百姓将律师视为“神明”,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打官司欲胜则胜,欲加罪则加罪,一张嘴可以说是无所不能。所以常有当事人问:律师都很会说,都能言善辩,如邓析一般,对法律条文更是能咬文嚼字,在不同案件中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辩护辩护,不能善辩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呢?呵呵,有些东西只存在于影视剧中,而不会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律师除了嘴会说,还要会写,古代讼师也一样,不是有“刀笔吏”的说法吗?古人用简牍时,如有错讹,即以刀削之,故古时的读书人及政客常常随身带着刀和笔,以便随时修改错误。因刀笔并用,历代的文职官员也就被称作“刀笔吏”。在古代,人们又往往特将讼师幕僚称作“刀笔吏”,顾名思义就是谓其深谙法律之规则,文笔犀利,用笔如刀。“刀笔吏”如刀之笔的操纵,往往使许多案件乾坤陡转,或无中生有,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讼师的刀笔之功,不仅在文辞之犀利,更是在于其对于事理的剖析有过人之处。因此他们在诉讼中有时能独当一面,常常起到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当然这与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庭辩程序有很大关系。同样让我们通过影视剧或典籍举例窥探一二。

  比如《九品芝麻官》剧中“荒唐镜”那份租约证据:

  “包龙星: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于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立此为据,本人儿孙不得有违。这就是了,他说明不交租也可以呀,何况人家交了租,你怎么能收回房子呢?

  黄老秋:我们每年都交三十两屋租的。

  方唐镜:什么三十两呀?是三十万两呀大人!

  包龙星:哇……你说什么?

  方唐镜:大人念过书没有啊?我早知道你没有念过书了。我来教教你吧。应该这样念呀!(在契约上画了几个标点)

  包龙星:石屋租于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公年租银两三十万,不能转租别人……这样改头换面?

  方唐镜:大人可以判案了吗?迟迟未判,是不是想收钱呀?这三千两银票呢,没你的份。这张给你,你就值这么多了。”

  清末的讼师,有很多出奇制胜之人,其所作讼词亦为妙文,句斟字酌,笔锋锐利,一二字之间,便可定论或翻案,随意即使人入罪或脱罪。有时候只一笔之差结果便不同。“一字一笔,足以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例如我们大家都熟悉的犬门盗窃案,有一人告人入屋盗窃,诉状中写到“从大门而入”,后来盗窃者买通写状词的讼师求脱罪,讼师只在“大”字添上一点,改为“从犬门而入”,最后县令以宵小论,薄责了案。

  有时候同一语句只是词序颠倒一下,结果即随之颠倒。如有人被马匹践踏而受伤,欲告马主人,用“马驰伤人”,但官府屡不受理。后请教一讼师,讼师教其将“马驰”倒置为“驰马”,官府即受理并责令马主人赔偿医药费。原因是“马驰”罪在马而不在人,“驰马”则主要是罪在人了。

  有本叫《刀笔菁华》的书,全书共收录177篇诉状。177篇诉状涉及到晚晴民国时的男女、通奸、强奸、妓女、嫖娼、继承、婚姻、住宅、钱债、恶棍、拐卖、贪污、专权误国等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可以说是明清及民国初期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其中有一秀鞋命案,讼师偷梁换柱“为遭仇人移尸陷害”一事,寡妇陆婉珍,她与邻居一位姓汤的老头为土地发生纠纷,汤某以金钱打通关节,上下贿赂。陆婉珍讨不到公道,义愤填膺,无处昭雪,于是夜里在汤家的祖墓旁自缢身亡。汤某害怕吃官司,就找到当地有名的讼师谢方樽,请他写状子。谢方樽经过反复考虑后,让汤某偷偷将死者的绣鞋换掉,然后写了一个状词:

  小人的祖墓位于某地,四面均是庄稼田,并不容易靠近。碰到下雨,更是非常泥泞。忽然一天早晨,听人说有人在墓旁树林中自杀。小人前往查看,方知是邻居陆婉珍自杀,小人急忙告知了地保。经过再三分析,小人才知是嫁祸于人。自杀者借口被小人逼迫致死,十分恶毒。而逼死人命,岂是一般案件?挟嫌诬告,法律规定应当反坐。一个弱质女子,黑夜怎能知道汤家祖墓?连续下了几天春雨,而死者脚上却没有沾泥。据此可以肯定,这是移尸陷害。乾坤之大,怎么能容得颠倒黑白?请大人明鉴,含冤上诉。

  当然,在古代还是有不少给老百姓办实事的讼师。曾六如的笔记《小豆棚》就记载了这样的讼师——湖州女讼师“疙瘩老娘”。“疙瘩老娘”是个寡妇,远近闻名的刀笔讼师,文笔十分犀利。许多经年不结的大案子,凭她一纸数笔,就可以力挽狂澜而结案。她靠这个本事发了大财。

  湖州一个富家儿媳,丈夫死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迫她守寡。她便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开价是一字百两银子,向她要了一千六百两银子,写了张十六字的状子。

  状子是这样的:“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

  从这个诉状来看,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乃我们当代律师学习的榜样。疙瘩老娘仅用聊聊数字,就把需要离婚的原因和理由描述的淋漓尽致:首先,年轻仅19岁,花样年龄;其次,无子,不存在抚养等事宜;最后,也是诉状的亮点:翁壮而鳏,叔大未娶。这就是说,家里目前只有三口人,老公公独身一人且正值壮年,小叔子已成人却未娶妻。这样一个家庭,想一想这位女子的处境就很怕:瓜田李下、列强环伺,如何保得安全与贞节?按当时的法律,公公与儿媳私通是死罪,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更重要的是,古时的吏治理念是以德治国,一旦出现这种乱伦的事情,会对官吏的政绩造成恶劣的影响。结果判决亦可想而知。状子呈上去,县官即判儿媳改嫁。

  这一字百两银子的费用,恐怕也不少普通百姓能够负担的起的,在那个只有刀笔讼师的年代,法律援助是不可想象的。

  再举一例:一次,江北连年歉收,米贩纷纷到江南收购粮食。江南人怕米价高涨,禁止大米出境,结果形成诉讼。米贩求助于“疙瘩老娘”。“疙瘩老娘”索要三千两银子,写了张状子呈上。次日,衙门就下令不得阻止粮食出境。

  那张状子写道:“列国纷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对仗工整,说理透彻,令人拍案叫绝。由此可见,讼师们的智慧的确不容小觑。

  因此,在讼师当中,当然也有洁身自好,敢于鸣不平求正义之人。如一讼师路遇一土豪把一个村妇活活踢死,土豪拿出十两纹银作偿命资。讼师路见不平,代拟一状词,写到:“……夫身有纹银十两,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黄金万镒,便将尽屠城?草菅人命,由此可见……”讼词写得铿锵有力,充满正气,把土豪的凶恶横暴淋漓尽致的勾画出来。

  “刀笔”二字本不是贬义词,讼师亦虽一语可转乾坤,但却为什么被形容为工于心计、阴险狡诈、贪利忘义的背负恶名的宵小呢?主要可能是因为其中一部分讼师心术不正,因其被畏慑而越发横行无忌,混淆是非黑白,“七辩而乱法”,带来了不浅祸害。讼师的功夫不仅在文字上,更在事实证据上。恶讼师使用的伎俩主要是无中生有,捏造证据,栽赃陷害,甚至倒打一耙嫁祸对方,以至于操纵整个案件。“笔能杀人,亦能活人;文可行善,亦可为恶”,刀笔始终是操纵在人手里,以直为直或是以曲为直,取决于人心的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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