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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笔录制作中应高度注意细微问题
2014-12-21 19: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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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笔录中要高度注意细微问题

讯问或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记录员一方面要运用各种审讯技巧突破当事人;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讯问或询问中的各种情景,紧扣主题,及时作出有特点的讯问或询问笔录来反映这一情况。用电脑记录可以保持记录的整洁、清晰、易辨、易涂改,而手工记录,则要注意用词的准确,特别要杜绝多义、歧义的词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法言法语进行问话,对修改之处一定要有经陈述人确认、认可的符号或文字表示,特别要注意原件保管上的安全,防止毁损或灭失。电脑记录切忌前后几份笔录之间只是剪贴、复制,细微问题不注意便有作假之嫌。笔录制作完毕,要经当事人阅读、确认并逐页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或询问人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确认。只有高度重视了笔录的细微问题才能使案件证据得以固定,为案件高标准高质量的诉讼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侦查中要注意搜集细微问题

细微问题的特点是杂乱和作用的不明确性。往往有些看似无用的细微问题,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变得非常有用。因此,对“细微问题”的搜集应是多多益善。“细微问题”的搜集最主要的方法是“聊”,而不是“问”。“聊”的好处是消除了对方的警觉,特别是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立。无论是相关人员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少量的接触不足以产生“聊”的氛围;因此要多接触,要通过各种场合接触。如在查处一起房管部门人员滥用职权案件过程中,我们起初对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的程序一概不知,通过调取相关规定也是简单扼要的知道一些规定,具体程序无从了解,为能确切掌握操作的具体程序,我们找到几位曾经从事过这一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他们闲聊办证业务,通过反复多次聊,我们掌握了实际办证的操作要件,在突破犯罪嫌疑人时我们有针对性的提问,使其很快就交待了违规办证的全过程。其次是多看,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很多材料,而最后形成案件卷宗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大部分材料对最后的诉讼是没有意义的。但绝不可认为一开始就可以断定大部分材料无用。再次是多听,既要听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关或看似无关问题的议论,也要听其他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议论和闲聊。

(三)突破案件要把握细微问题顺势攻坚

侦查人员在询问或讯问前必须吃透案情,一方面要时时把握自己的内心波动,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防止自身重要信息通过未注意的细微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所获取;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将各种细微问题进行伪装,注意观察相关当事人的语气和动态,在相关当事人打探我们办案人员所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因势利导,顺势采取简单的反问等语气来暗示当事人,以达到让其放弃抵抗与检察机关合作的目的。

(四)把握证据要注重细微问题震慑犯罪

检察人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是威严、神圣而公正的,我们必须区分不同场合,讲究讯问技巧,该和蔼要和蔼,该严肃要严肃,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自侦案件能否判得了,侦查是基础,审查起诉是关键。侦查人员应学会换位思考,从立案时就应考虑案件诉讼全过程,就应在侦查过程中站在起诉的角度搜集相关证据,注意把握证据取得的各个环节,注重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每一个细微环节的紧密相扣,确保案件起诉证据的合法、充分。

(五)注重细微问题为起诉和判决奠定基础

侦查人员依据亲历所得出的印象和结论与审查起诉人员仅阅读案件材料所得出的结论有相当大的差距。把“细微问题”很好地用文字固定下来,就能把侦查人员的“亲历性”完整地反馈给审查起诉人员和审判人员,为起诉和判决奠定基础。

总之,侦查过程中对细微问题的观察、捕捉、分析和运用是极其重要的,也是对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和突破案件能力的重要考验。侦查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通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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