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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信任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从诉讼中的“找关系”现象说开去
2014-12-10 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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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闵海峰         黄丽琴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先生称,打官司“基本上都要找个好人脉,最重要是要找个好领导给你撑腰,这官司基本输不了”,“我对法律失望到什么程度,不愿意说,还没想好”。此言一出,千层浪起,引发了社会对司法领域“找关系”现象的广泛讨论。无论上述言论是中肯还是偏颇,却实实在在地反映了诉讼中的“找关系”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这一现实,同时也向我们展示了研究司法公信力的一个特殊视角。

一、对司法的不信任——“找关系”的根源性起因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人情、讲面子的社会,“关系文化”颇为盛行,诉讼当中亦是如此。对“找关系”现象的解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1.经济论者将“找关系”现象解释为关系(或权力)的一种寻租,一种基于利益考虑的“交易”。2.社会论者认为,中国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序格局”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使得人际关系意识极为突出,“遇事找关系”亦成为一种自然。

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找关系”现象的成因进行了较为深入和透彻的剖析,很具有启发意义。但就司法领域的“找关系”现象,上述观点的解说力却犹显不足。正如以上观点所指出的,当事人“找关系”是利益取向的,但如果正式的社会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当事人就应当失去“找关系”的冲动。而诉讼中却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的法律关系极为简单,比如民间借贷,出借款项的事实清楚,当事人也明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却仍不惜投入成本去“找关系”。如果我们相信当事人是理性的,那么解释这种现象的理由只有一个:即便正式的社会制度实际上能给当事人的利益予以保护,但是当事人却不相信这样的事实。

我们再来看一下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裁判后服判息诉的情况: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2009年为89.05%2010年为89.73%2011年为90.61%;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还要高许多,如2011年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8.99%从这些数据可以反映出,全国法院案件一、二审裁判后的服判息诉率还是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从侧面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找关系”未必就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只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同志就曾指出:“大多数托人情找关系的人要求维护的都是合法权益。”因此从根源上说,当事人“找关系”大多是因为对司法的[1]不信任,是“人们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总是不放心”。同样的判决,在“找关系”之后,当事人就更愿意相信其合理性。这与人类与生俱来的对确定性的追求是一致的,“关系”能在很大程度上提供这样一种确定性。当人们认为现有制度不能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时,“关系”成了产生信任与为人们提供心理确定性的重要替代品。

当然,不能否认,确实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企图通过“找关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在这些当事人心中,他们相信通过运作“关系”,能达致其非法目的,而这种想法的另一面,则是他们不相信现有法律规定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不相信司法不存在运作的空间。如果前面的分析是站得住脚的,那么我们已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着的“找关系”现象,根源于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信任视角——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及提升路径

近年来,许多学者投入到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中来,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阐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是立足于司法的角度、民众的角度还是司法与民众动态关系的角度来描述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其中都包含了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信任”。在现代社会中,作为解决人们之间纠纷的最终途径,司法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就是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实则源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只有信任才会让民众从内心确认,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判是对纠纷无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所以,从终极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就是“信任”,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民众对司法信任程度的客观反映。就此意义而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即在于重建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但这一结论似乎与理论界的通说不太一致。

理论界普遍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首要和关键,所以提到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一条建议便是要司法独立。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夸大了司法独立的作用,也忽视了中国的政治语境及司法现实。从根本上说,司法公信力来源于民众的信任感,信任感的产生源于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切身感受,而非源于“司法独立”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司法独立本身并不能形成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而没有民众信任的司法独立则可能给司法公信力带来更大的损伤。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独立其实不是原则,也不是理念,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有时甚至是难以兼顾的有冲突的同时需要操作的具体制度”。此外,中国特殊的政治生态也决定了主张通过实现司法独立来确立司法公信力是一种过于乐观且不够务实的态度,司法改革的实践应当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的建构路径应从迫切追求司法独立转移到耐心培养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上来。当然,司法信任的塑造工作极其不易,这注定了我们这一代甚至几代法官要有更加务实的工作态度,要着眼司法公信力的长远,从每个个案中的一点一滴做起,通过自身实实在在的努力不断积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有了民众的信任,司法才有公信力,司法独立才有可能成为议题。从信任的视角而言,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主要的只能是自下而上和循序渐进的,而不可能是自上而下一蹴而就的。即便所有制度都建构好了,民众对司法信任感的养成还需时日。这预示着,很可能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司法工作都将是艰苦和繁重的。

三、一些要做的工作——“找关系”现象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启示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发现,在“找关系”与司法公信力之间存在着一个连结点——信任。现在来梳理一下“找关系”、信任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诉讼中“找关系”的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增进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通过对“找关系”现象的分析,应该能够找到一些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启示。基于这条思路,我们认为,在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措施方面,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重视传统司法文化与民众诉求。如上文所述,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关系社会”,国人喜欢“找关系”有其长远的历史传统,绵延数千年却未曾改变。这无疑是在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要对传统给予足够的尊重,乃至敬畏。传统是民众在世世代代的生活、劳作、交往过程中沿袭下来的,是民众智慧的结晶,体现了民众的期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尊重传统就是尊重民意。只有符合民众基本价值观念与信仰的司法,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

中国的传统司法文化博大精深,其中以下反映民众诉求的内容需要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1.追求客观真实。无论现代西方法治理念如何强调法律真实,但对客观真实的无限追求仍应是我们坚持的方向。2.法律的平等适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自古以来是中国普通民众的强烈愿望。3.裁判标准的道德至上。法官断案时不能眼中只有法律,不能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必须吸纳民意,维护和引导好道德。4.法官的廉洁自律。民众总希望法官除了会裁断案件之外,还应是道德的楷模。我们应重视并回应这一诉求,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减少对司法相关问题的认知差距。“找关系”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与当事人对司法的认知有关,消除这些认知差距,有助于民众去发现真实的司法,从而理解、认同司法,提升对司法的信任度。

一是关于司法有限性的认知。民众对司法寄予了极高的期望,而这种期望却是当下司法所难以承担的。对此除了要有针对性的强化宣传引导之外,重要的是培育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要让民众认识到司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保障,但却不是最公正的保障,很多情况下纠纷解决的最优途径并不是司法。

二是关于司法制度及法官生存状态的认知。法官要把执法办案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机会,使民众相信现有的司法制度虽有欠缺,但已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合法权益,切切实实、一步一步地去塑造民众的规则意识。此外,当下法官的生存状况也还未能真实地由外界知悉,应当积极通过报纸、杂志、网络乃至影视剧等各种途径对外宣传,求得民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同。

(三)全面强化法官队伍建设。在部分民众心中,还存在着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的看法,这无疑深深强化了其诉讼中的“关系”情节,而这种看法所流露的,是对法官职业技能和道德品质的双重不信任。虽然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就已强调要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但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来看,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仍然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这里择其要者予以论述。

首先需要检讨的是法官遴选制度。2002年起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高学历化,但总体看来,并不算成功。一方面,“统一司法考试在这方面(法官遴选)的作用从总体来看是促进了法院内部人才的逆向流动,即人才从法院和检察院向社会上的净流出”。“净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的利益考量,就此而言,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包括经济待遇和非经济待遇)是合理和必要的。此外,“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等制度设计也无法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初任法官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缺乏的问题依然如旧。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大学法学院作出切实努力,在教学方法和内容上进行改革,有赖于扩展法官来源渠道的设想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有赖于法官退休等相关制度的优化,同时也需要我们对法官队伍建设的第二个方面(杭州刑事律师)——法官继续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

目前法官继续教育主要通过上级法院组织培训的方式来实施,就我们自身的感受来看,这种培训具有临时性、个别性、偏知识性和非系统性。完善法官继续教育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培训机构要提升培训能力、强化培训的系统规划、突出社会生活经验方面的培训考核项目等等,就本文研究的主旨来看,我们建议把当事人请进课堂,让当事人成为法官的“培训老师”。从一定意义上说,法院和法官是司法产品的提供者,而当事人是“消费者”,听听“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法院和法官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以便“生产出”更加“适销对路”的司法产品,提高民众的满意度。

我们认为第三个应当提及的方面是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提升司法的亲和力。近年的司法改革强化了司法的仪式性和形式化,原告和被告被简化为当事人的载体,其主体性需求一定程度上被漠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与司法亲和力的减弱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关联。中国社会是“人情”社会,中国人对“人情味”有着特殊的需求。亲和的司法作风能抚慰人们的情感,使其产生快乐,这无疑会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这个角度来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去挖掘。

(四)关注社会阶层分化。诉讼中“找关系”的一大特征就是“关系”的“级别”往往与当事人的“级别”相对应。这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各阶层在拥有权力、社会地位、获取资源、教育程度、个人能力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容易引发低阶层民众的不满,造成阶层间的敌意和对抗。

作为社会稳定保障的司法,必须对这一现象有所关注,回应不同阶层的诉求。具体办案过程中,应适当强化利益衡量的因素,妥当追求实质公平,努力获取大多数阶层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为了避免司法的任意化和碎片化,在方法上,对阶层间利益的衡平,主要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的形式来确定规则。

四、司法公信力的养成——一条通向光明的曲折路

司法公信力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仅靠法院是不够的,上述建议也远远不足以完成这个复杂的工程。但我们仍应当乐观,社会自有其进化的方式。“找关系”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可能还仰赖于那些没有“关系”而受到伤害或者自认为受到伤害的人。

“关系”能给有关系的当事人带来好处,但当事人在“找关系”的能力方面常常是不均衡的。虽然“找关系”未必导致司法不公,但长久以来的“关系文化”让没有“关系”的当事人变得多疑,司法过程或司法结果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往往就进行信访或诉诸媒体。在某种意义上,信访和诉诸媒体也是在“找关系”,不同的是这种“关系”具有公共性。涉诉信访和诉诸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以及由此而来潮涌般的社会批评,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社会的进化不会因为法官的感受而改变。虽然信访和媒体报道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从总体与长远来看,在纠纷解决与利益分配方面由“私人关系途径”转向“公共关系途径”,应当说是一个积极和有益的信号。这起码能让人们感受到,除了“找关系”这一私人途径之外,还有其他公共性的途径能够解决问题,而这也必将不断降低“关系”的私人效用,从而影响权力运行的方式。两相比较,我们愿意将这种转换视为一种进步。对涉诉信访、媒体报道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批评,我们应有包容之心,当然,这并不表示不需要加以规范。(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我们应当包容的另一个原因,则在于社会批评是帮助司法不断成长,推动司法公信力形成的动力机制。一方面,中国特殊的政治生态和司法权的弱势现实决定了司法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提升其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抗干扰能力,但一个个热点案件及广泛的社会批评能把权力结构的不合理所带来的弊端展现得淋漓尽致。而这无疑会给司法带来机遇,司法应从这些批评中去寻求支持力量,推动权力结构及权力运行方式的相对调整,以逐步获得解决纠纷相对超然的地位。另一方面,社会批评将逼迫司法职业者提升司法技能与素养,从而促进“司法能力不强”这一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重要因素的改善。司法能力的提升是司法获得正当性和民众信任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高超的司法能力,我们才有资格去要求司法公信力。这大概就是中国司法公信力未来养成的基本模式。当然,就过程来讲,可能会有阵痛,也可能会元气大伤,但顶住压力,在难熬的岁月里不断进步,则已成为中国司法赢得民众信任、提升公信力的现实路径。或许扛过这个阶段,司法的全新自我和司法公信力都已经到来,这是一条通向光明的曲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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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①上述数据分别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www.lzjlaws.com 

②孔令泉:《浙江高院重拳惩治“关系案”》,载20081013《民主与法制日报》,第A02版。

③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5页。 www.hzlaws.com ④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⑤关玫著:《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www.lzjlaw.com

⑥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学》2004年第3期,第20页。

⑦同上,第5页。  www.cqlaws.com

                  作者单位:湖州市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杨  




*本文获全省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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