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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酒驾男”让朋友顶包 判决后怕担责主动自首--肇事者、顶包者双双受罚
2014-10-8 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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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一男子“酒驾”后为逃避刑事责任,同时也为获取保险理赔,而让同乘好友顶包。孰料民事判决后,好友面对判在名下的20余万元赔偿心生畏惧,最终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在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重新审理的基础上,对肇事者、顶包者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1万元。

 

2012517中午,汤某与朋友钱某等人一起聚餐,席间,汤某喝了一点酒。饭后,汤某驾驶自己的苏FKD163号轿车带着朋友钱某离开。1420分左右,在沿苏22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5KM+80M交叉路口时,遇有在其前方张某驾驶的苏FJ5118号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担心自己“酒驾”会被查出来,自己不但要坐牢,投保的50万元商业险也无法理赔。经与同车好友协商后,遂决定由好友钱某作为驾车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后,公安机关根据钱某的陈述制作了事故证明书。

 

事故发生后,伤者张某被送至如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329099.27元,同时,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二级伤残。

 

2013813,如东县人民法院对“钱某的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除去保险公司承担的61万余元以及张某自行承担的75万余元等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钱某赔偿张某227486元。判决后,实际驾驶人汤某并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而顶包者钱某作为判决书上的名义赔偿人一直被张某追债。在与汤某协商无果后,钱某于2013929向如东县检察机关自首,承认自己顶包的事实。

 

2014313,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决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再审。

 

再审庭审中,汤某与苏某当庭陈述:事故发生后汤某因中午喝了一点酒,害怕被公安机关拘留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两人商量,由钱某顶替汤某承担事故责任,并向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掘港中队作了虚假陈述

 

另查明,2012523,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认定“钱某“与“汤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再审过程中,实际肇事者汤某与受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汤某赔偿张某20万元,并履行完毕。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者汤某与受害人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应予认可。但钱某、汤某在原审中弄虚作假,作虚假陈述,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应对二人进行相应的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民事罚款决定。

 

连线法官

 

扰乱民事诉讼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据该案再审承办法官曹爱丽介绍,该案中汤某实为案件当事人,为避免“酒驾”刑罚以及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好友钱某冒充自己作为驾驶人。两人在事故调查以及庭审中向公安、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不仅影响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更是妨碍了法院正常的诉讼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两人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考虑到两人有主动坦白,且在案件处理中主动履行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相关赔偿等情节,法院最终没有对两人进行拘留处罚,而是分别处以了罚款。同时,交警部门事故发生后对汤某的酒精检验确未检出酒精,否则汤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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