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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拉扯司机酿车祸 危害公共安全判三年
2014-2-25 12: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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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扯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以拉扯公交司机手臂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33日下午,被告人顾某乘坐3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相城大道国际外国语学校公交站台时,因其要求从前门下车,而公交车驾驶员司机根据规定未予答应。顾某未从后门下车,后公交车起步继续行驶,顾某遂与司机发生争吵,并动手拉扯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向右偏离行驶路线,驶入路边绿化带,将绿化带中的广告牌撞倒在地,公交车前部损坏,车上30余名乘客中数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乘客构成人体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在我国,由于袭击公交司机的行为深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遗憾的是,不仅是施暴者,还有很多普通群众,并未意识到公交暴力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往往将其视为施暴者与司机个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判决正确把握了《刑法》第114条惩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意图。

作者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拉扯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引发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以拉扯公交司机手臂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33日下午,被告人顾某乘坐3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相城大道国际外国语学校公交站台时,因其要求从前门下车,而公交车驾驶员司机根据规定未予答应。顾某未从后门下车,后公交车起步继续行驶,顾某遂与司机发生争吵,并动手拉扯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向右偏离行驶路线,驶入路边绿化带,将绿化带中的广告牌撞倒在地,公交车前部损坏,车上30余名乘客中数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名乘客构成人体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在我国,由于袭击公交司机的行为深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15条,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遗憾的是,不仅是施暴者,还有很多普通群众,并未意识到公交暴力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往往将其视为施暴者与司机个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判决正确把握了《刑法》第114条惩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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