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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隐瞒真情出售瑕疵房产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2014-2-24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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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仅一个月就被通知搭建部分属违章建筑而必须拆除,这让买房人王珊很闹心。而更闹心的是卖方宋菊在过户之前已经得知搭建房屋将被强行拆除的事实,还故意卖给王珊。一怒之下,王珊将宋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王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2012年5月12日,王珊在中介公司看到广告称某小区有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欲出售。后经实际看房发现,虽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只有96平方米,但该房实际使用面积确有130平方米。次日,王珊即与卖方宋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珊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5月8日宋菊就已经接到。王珊认为,宋菊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庭上,宋菊辩称,在其与王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因此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宋菊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章建筑,但宋菊是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宋菊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珊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一审判决后宋菊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一中院 江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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