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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顺手牵“手机”引来横祸 连人带车被毒贩挟持抢劫
2014-2-13 1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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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结账离开时起了贪念,将其他客人遗忘在总台上的手机顺手牵羊,却被失主余某追上来抓了个正着。随后,“失主”伙同朋友将其连人带车挟持抢劫,自知理亏的小伙子黄明松(化名)不敢反抗,乖乖说出3张银行卡的密码,“失主”及其朋友劫走黄明松随身钱物,并取走53000余元。

 

发生在5年前的这起抢劫案侦破后,余某的同伙纷纷落网入狱,但当年的手机“失主”余某却因为贩毒罪被判入狱,侥幸躲过了警方的追捕,直到他在监狱中偶遇当年的同伙,被对方检举揭发。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余某抢劫案进行宣判,将当年的这个“漏网之鱼”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一时的贪念惹祸上身

 

2009813日下午,黄明松在无锡市北塘区一家连锁酒店准备结账离开时,发现了其他客人遗忘在总台上的一部手机。黄明松四下看了看,发现除了他没有其他客人在附近,他一时起了占便宜的心思,便不动声色地将手机揣进了口袋,随即匆匆走向地下停车场,准备开车走人。

 

与此同时,手机失主余某已经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忘在了总台,当他跑到总台询问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在他之后有一个客人刚刚结账离开了,手机只有可能是被这个客人拿走了,酒店工作人员还告诉他,这个客人有一部车停在地下停车库,并将车牌号告诉了余某。

 

余某赶紧叫上朋友一起赶到地下车库出口处,将黄明松的轿车拦了下来。余某拉开车门,一眼就看见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自己的手机。余某的火气一下子腾了上来,他毫不客气地坐上了副驾驶座位,并叫自己的朋友朱某、张某等人开着车在后面跟着。

 

黄明松眼瞅着自己顺手牵羊的手机被失主抓了个正着,对方一副不会轻易放过自己的神情,霸气地坐在副驾驶座位,后面又跟着对方的车辆,他不禁心中暗暗叫苦,知道自己惹上了麻烦,后悔不迭。

 

犯罪嫌疑人陆续上车挟持

 

余某坐在黄明松的车上,心里想:“既然他拿了我的手机,我就要敲诈他一点钱!”黄明松也不敢赶余某下车,也不敢随便说话,只好胡乱把车往前开。

 

开了一段路之后,余某让黄明松将车停了下来,自己换到了驾驶座,并让同伙张某上了车。尽管没有进行任何商量,但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次会让黄明松拿点钱财出来“消灾”。

 

张某发现了黄明松的手提包,他一边骂骂咧咧一边用手在黄明松头上拍打了一下,然后拿过手提包,开始翻腾里面的财物,将手表、照相机、手机、现金、玉佩等东西倒在了座位上。

 

看见黄明松随身带着这么多财物,余某将车停了下来,让跟在后面一辆车中的另一个同伙朱某也上了车。黄明松见对方人越来越多,更不敢吭声了,索性闭着眼睛装睡,心中却是害怕得不得了。

 

路过一个加油站时,余某等人将车开入加油。黄明松听到动静刚抬了一下头,就被余某等人喝骂,黄明松只好把头低下,也没敢呼救。加好油后,三人将黄明松挟持着,一路将车开到了常州。

 

恐惧中他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看着黄明松根本不敢反抗的样子,余某三人从黄明松的钱包中抽出三张银行卡,逼问密码,黄明松心中很害怕,只好乖乖说出了密码。

 

车还在继续往前开,这时张某提出自己也想开车过过瘾,但被余某断然拒绝。言语不和后,张某翻了脸,他拿走黄明松的手机,中途一个人下了车。

 

余某和朱某商量了一下,决定两人轮流看守黄明松,轮流拿着黄明松的卡下车去商店里消费。朱某先去刷卡消费,随后余某刷卡买了一台电脑,并用卡取走了9000多元现金。回来后余某发现朱某已经开车带着黄明松走了,余某也就自己离开了。

 

后经公安机关核实,二人共消费及取现共计53000余元。

 

“漏网之鱼”狱中被揭发

 

事后朱某放走了黄明松。黄明松于案发当晚21时许向警方报警,称自己因误拿他人手机,被三名男子挟持至常州,途中被逼交出随身物品和银行卡,后被几名男子从其银行卡内提现及消费共计5万余元。

 

警方迅速破获此案,于当年820日抓获张某,112日抓获朱某,但却迟迟找不到余某。

 

事实上,抢劫案发生后不久,余某就因贩毒被警方抓获,并于2010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后,他一直在苏州监狱服刑。因为他对抢劫一事持有侥幸心理,一直未向警方交代,阴差阳错躲过了警方的追捕。

 

直到2012713日,同在苏州监狱服刑的朱某偶遇了余某,将其抢劫一事检举揭发,余某被押回无锡受审。

 

去年427日,北塘区人民检察院向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错拿手机并不必然导致抢劫

 

北塘法院审理此案时,余某数次辩解,是黄明松在酒店总台将他的手机拿走并逃跑,是对方有错在先,偷手机的行为才引发了后面的挟持抢劫,如果黄明松没有偷手机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余某的辩解遭到了公诉人和法官的驳斥。法官表示,黄明松拿手机的事件并不必然导致抢劫事件的发生,二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此外,就算是黄明松拿了手机,余某也应当报警,而不是挟持抢劫。

 

法院认为,余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

 

余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北塘法院判决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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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苟连静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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