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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称与强奸罪逻辑矛盾
2013-12-10 1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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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建言

    人大代表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孙晓梅呼吁,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连续多年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5月、7月,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就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建议作出了答复。

    孙晓梅介绍,嫖宿幼女是指行为人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嫖宿的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她认为,该罪的“刑罚畸轻”,因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论处,而强奸罪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分析

    嫖宿幼女罪存在严重欠缺

    除了刑罚偏轻,在孙晓梅看来,嫖宿幼女罪还有几方面的严重欠缺:

    其一嫖宿幼女罪对幼女年龄没有设立底限,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其二该罪忽视了儿童卖淫活动中儿童“被利用”的一面,联合国《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将“儿童卖淫”定义为:“指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依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客观上确认了其卖淫牟利的“自主性”。

    其三该罪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建议

    进行执法调研执法检查

    孙晓梅呼吁司法机关先出台司法解释,也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设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孙晓梅期待,在未来涉及该罪名的修改或废除时,能让妇女儿童保护团体及其专家参与并充分论证。

    对此,最高法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最高法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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