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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非法融资阴影下的保证担保陷阱研究
2013-1-4 23: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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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非法融资现象,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倒闭,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保证担保则是民间借贷非法融资首当其冲的帮凶,这种保证担保,对债权人,对保证人,无疑都是噩梦般的陷阱。

 

一、保证担保催生非法融资

 

据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0%以上的民间借贷都有保证担保。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保证担保,则不可能出现数量巨大的民间借贷。正是这些保证担保,才使民间借贷自有资金所有人敢把资金借出,甚至有人筹集亲友、同事等民间资金投入借贷,才使大量民间借贷行为产生,而其中,必然存在涉嫌非法融资。对高利违法放贷以及存在诈骗风险借款,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保证担保,才使资金所有人心存侥幸,孤注一掷,将资金放出。

 

二、保证担保难以保障债权实现

 

民间资金所有人将资金放出,自以为有保证担保,债权没有风险,然而从大量审判案件看,保证担保并不能保障债权实现。一是保证人财产能力不足。保证人财产数量有限,不能承担还款和赔偿责任,即便如此,有的还为多笔借款提供担保。而且,法律规定必须保留本人及其被扶养人基本生活财产,所以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使担保债权得到有效清偿。二是保证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需要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时,不少保证人以种种借口和手段推脱,转移财产,以逃避担保责任。三是高利贷及非法融资借款有些利益法律不予保护。比如超过法律政策规定的高额利息,以及债权人本身存在过错导致的损失。四是有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存在欺诈。保证合同订立时,保证人就没有保证还款的真实意思。所以,虽然存在保证担保,债权实现依然困难重重,有的出借人受到很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三、保证担保人责任重大

 

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95%以上的民间借贷保证,或者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法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未得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任何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全部保证人归还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保证人为了减轻或免除责任,提出各种抗辩理由,比如,只是证明人不是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系被欺骗,债权人只应先向债务人主张,要求起诉债务人和全部担保人,只承担自己的担保份额,等等,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这些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为数不少的保证人提供巨额、多笔担保,根本无力承担还款责任,不堪忍受债务追索,有的被迫离开工作单位,离开家庭外出避债,有的不得不借新还旧,变卖财产,以清偿担保债务,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难以维护。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身负巨额债务,追偿很难有实际效果,保证人的担保损失,实际上并不容易得到补偿。另外,在债务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情况下,有的保证人涉嫌共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即使保证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仍可向保证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债权损失。

 

四、保护合法借贷,打击非法融资

 

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借贷,畅通融资渠道,二是制裁非法借贷,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相应债务人及保证人必须积极履行义务,任何拖延执行,抗拒执行,都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妨害诉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对于涉嫌诈骗、非法融资犯罪的民间借贷,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共同犯罪保证人的刑事责任。须明确的是,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民事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当然,对于出借人,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对涉嫌犯罪的借款存在过错的,所遭受的损失,出借人自己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自行负担相应损失。

 

五、民间借贷及担保行为需依法、谨慎

 

出借人、保证人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首先得依法进行,不得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应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比如出借人不得从事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活动,不得从事高利贷经营,保证人对此也不得提供担保。第二,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时,出借人应认真审查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借款用途等,保证人对借款人上述状况也应认真审查,出借人不能轻率相信保证担保,保证人也不能轻率地提供担保。对借款人、保证人资信状况不良,出借人不能轻易贷出资金,保证人也不能轻易提供担保。第三,出借人、担保人均应密切关注借款人动向,发现借款人有弃企逃债苗头,或者发现涉嫌犯罪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向企业管理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处理。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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