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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抑制逮捕后案件轻刑判决率较高的若干建议
2012-6-22 7: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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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审查逮捕执法办案理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其本身并不是一种专门的刑事惩罚措施。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应转变执法办案理念,正确认识逮捕强制措施的性质,改变以逮捕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惩罚措施的认识,纠正构罪即捕的错误执法理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拯救,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对轻微刑事案件要慎捕、少捕,以不捕为常态,逮捕为例外;坚持刑罚谦抑性原则,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注重逮捕必要性证据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必须满足三个必备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有逮捕必要。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前两要件较好把握,也是现阶段逮捕案件审查的重点。但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审查却是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关键。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五条、第六条共列举了十四种情形对有无逮捕必要予以了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此标准,对有无逮捕必要予以审查。因此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工作的开展:1、与侦查机关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时,应附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予以说明;2、严格执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坚持做到每案必讯或听取嫌疑人及其聘请律师意见原则。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听取意见,了解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有无从轻情节以及平时表现等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有逮捕必要;3、将刑事和解纳入逮捕案件审查程序。对侦查机关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时是否进行刑事和解纳入逮捕案件审查范围,对可能通过刑事和解达到化解矛盾而侦查机关未积极调解的,对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解,避免通过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来促成社会矛盾化解。

(三)完善检察监督机制,降低捕后案件轻刑判决率。一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首先,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通过调阅案件台帐,及时督促侦查机关收集调取证据,避免因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不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加强对捕后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积极正确引导侦查、取证,避免侦查机关在批捕后无继续侦查热情而不再补充收集证据,导致批捕证据和法院判决证据相差无几,影响法院轻刑判决率。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对出现的以罚代刑、量刑畸轻、滥用缓刑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量刑建议、抗诉等形式切实践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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