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集贸管理所,管辖两三个农贸市场,竟然私自印制收费票据收取摊位费、租金,截留部分设立小金库,所长、副所长、会计一起瓜分留作私用。10月2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集贸所的生财之道
张家港金港镇集贸管理所是金港镇政府下属的一个机关法人,蒋某任所长,孙某任副所长,蒋某某是会计。集贸管理所管理辖区内农贸市场,镇政府对集贸管理所实行收支两条线,集贸所收取的所有费用都要按照规定上缴镇财政入账,集贸所所有的开支也由镇财政统一拨付,集贸所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都由镇政府同意核定发放。
蒋某负责的金港集贸管理所主要工作是收取农贸市场的固定摊位费、小商品摊位费、门店房租费、门店卫生费、零星摊位费等费用。由于镇政府对集贸管理所每年上缴的费用有一定指标,蒋某不仅每年都能完成任务,而且每年的收费都能超过镇政府要求完成的指标,因此每年都有一定盈余。按照规定,所有收费都要上缴入账,但是蒋某指令副所长孙某和会计蒋某某将盈余的部分存放在其(蒋某某)保管的银行卡存折中,一方面可以在来年的收费无法完成镇政府要求的指标时用于补足任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给集贸所的工作人员发放一些福利。
于是蒋某某每次把收费管理员缴纳上来的费用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入账,给管理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据,另一部分则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然后跟管理员讲留作年终发放福利用。
私自印制票据收费
2007年开始,税务部门不再对出具发票用于收取零星摊位费的凭证。蒋某想没有凭证支付给摊主,不好收费,于是自己联系印刷厂,印刷面额五角、一元、两元、五元、十元不等收费票据,用于收取零星摊位费,这些零星摊位主要是农民的蔬菜摊、鱼摊、每年一次的集场费等,据收费管理员称,蔬菜摊位费每年在10万元左右、相对固定的种植大户临时摊位费在5-6万元,集场费有几千元。收费管理员收取临时摊位费到一定金额,就交给蒋某某入账,同时换取同等金额的收费票据。收费管理员将收取的临时摊位费交给蒋某某时,蒋某某会开具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但并不是每次都开具,而是等收费管理员上缴几次后合并在一起开,每次开得金额都会少于收费管理员实际上缴的金额。蒋某某将与开具的缴款书同等金额的收费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入账后,剩余的钱则留在自己身边,存入“小金库”。
所长会计共同分成
政府严格禁止各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因此存在“小金库”的钱不能永远存着,蒋某存着盈余的收费款用于弥补下一年度无法完成收费指标的想法并没有实现,金港集贸管理所每年的收费均能完成镇政府规定的指标。由于蒋某某每次将部分管理员上缴的费用登记在笔记本上,对管理员称留作发放福利用,因此逢年过节,集贸管理所都会给工作人员发放几百元的福利,或是鱼肉食品,每年再发放一些劳保用品。
用于发放福利的钱只是“小金库”存款中很小的一部分,2008年1月,蒋某某告诉蒋某,上一年度存放在“小金库”中的钱扣除平时发放的职工福利,仍有4万元的盈余,蒋某对孙某和蒋某某讲,马上过年了,大家拿点钱比较实惠,遂指示将这笔钱分了,最终蒋某分得16000元,孙某和蒋某某各分得12000元。2008年底,三人再次将该年度存放在“小金库”中收取临时摊位费55000元分了,这次蒋某分到23000元,孙某和蒋某某各分到16000元。2009年,由于集贸管理所下辖的一个农贸市场附近要开大型连锁卖场,蒋某考虑到收费可能会减少而无法完成指标,遂决定该年开始的收费要留一部分用于下一年度的上缴任务,于是蒋某某每次受到管理员上缴的收费后,均分成三部分,一部分交给镇财政、一部分记在笔记本上用于弥补下一年的上缴空缺、还有一部分则记在另一个笔记本上用于开支和私分。2010年1月,集贸管理所“小金库”账上仍盈余72000元,这次蒋某分到26000元,孙某和蒋某某各分到2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孙某、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67000元,侵犯了公共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所贪污的款项已退清等情节,均可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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