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江阴市人民法院首次以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的司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翟某也因此成为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新规定后,江阴“酒驾入刑”第一人。
现年31岁的被告人翟某是江阴本地人,在江阴一家大型购物广场工作。今年4月30日晚上,翟某和两个朋友在一家小饭店里聚餐,席间三人平分了一瓶洋河天之蓝白酒。为了防止自己酒后开车出事,喝酒前,翟某还特地将自己的奥迪轿车停在朋友厂里,打车去饭店吃饭。9点左右,酒足饭饱后的翟某又打车回到放自己车的厂里,并在厂里玩了一会电脑。三个多小时后,翟某的女性朋友徐某打来电话,称在酒吧喝醉了酒,让翟某帮忙去酒吧接自己回家。翟某感觉自己酒已经醒得差不多,于是立即开着自己的奥迪车去酒吧接朋友。
5月1日0时50分左右,翟某载着徐某从酒吧出来,当他在江阴市澄江街道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路国土局东20米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公安局血液检测,被告人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5月3日,翟某接江阴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在城市主干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翟某接司法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其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江阴法院当天下午还对另外两起酒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5月1日下午2点15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江阴市澄江街道埠路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无锡市公安局血液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ml,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5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倪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8号门口地段时,车辆右前侧与任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血液检测,被告人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江阴法院当天组织了100多名交警和群众旁听了庭审,法官当庭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人们酒后莫开车。此次对三起案件公开宣判,表明江阴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