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12月9日,杨某利用其担任美道公司高级业务主管,负责合同成立、款项到帐事项的职务之便,擅自收取该公司挂靠南通启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四川省某医院手术室净化系统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款52万元的汇票后,于次日至南通启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12月中旬,美道公司多次联系并催促杨某将汇票交回公司,杨以未结算到业务费为由拒绝交还汇票,并于当月23日将上述52万元汇票转让至江苏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于当日及次日全部取出现金,分别用于个人购车、归还个人债务、借给他人等使用及营利活动。扣除美道公司应支付给杨某的工资报酬等合计294031.05元外,杨某挪用资金共计225968.95元。案发后,杨某所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及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