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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假公司互联网骗取货款两百多万 雇人批量转移赃款获刑
2011-1-8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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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假公司通过签订合同诈骗货款,雇佣工人批量远程提取赃款。1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骗子公司”合同诈骗案。

 

20092月,陈永发冒充班武正的身份,在上海注册了上海宇鹭贸易有限公司,并假冒南京一家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出售化工产品。20091119,张家港一家公司与陈永发联系购买聚丙烯35吨。第二天,陈永发以上海宇鹭公司系南京公司子公司为由,欺骗张家港公司通过传真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以33万余元价格进行交易。当天,张家港公司向上海宇鹭公司账户汇入货款。随后,陈永发联系蔡志远,协助他将账户内的诈骗款19万余元转移到10多张银行卡上,并安排他人在广西等地提取18万余元,蔡志远分得1万余元。

 

200910月初,陈永发虚构“陈明明”为法定代表人,通过代理公司注册了无锡亮胜贸易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出售化工原料。20091224,陈永发利用虚假信息通过传真骗取上海一家公司信任,并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255万元的价格向上海这家公司出售镍板20吨。当天,上海公司向无锡亮胜公司账户汇入货款。随后,陈永发帮陈永发提现170万余元,并与陈永发约定了抽取分成的比例。

 

此后,陈永发通过网上电子银行将无锡亮胜公司账户内货款转移到蔡志远提供的数十张银行卡内。蔡志远又指使曹建、肖振洲等人到广西北海银行网点提款。其中,肖振洲取款5次,提取现金人近9万元;曹建取款3次,提取现金近6万元。陈永发又通过他人采用相同手法将账户内70万余元取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永发以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诱骗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骗取货款共计28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蔡志远、肖振洲、曹建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且蔡志远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陈永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蔡志远、肖振洲、曹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永发、蔡志远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志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振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死刑刑事律师

随着科技日益进步,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各种先进的网络通讯、中介服务等为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特别在网络诈骗类犯罪中,其诈骗目的更加具有隐蔽性,其虚构的事实更具有迷惑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读者:一是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遗失的身份证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犯罪的工具。二是要警惕网络陷阱。当前,网络犯罪呈多发、上涨态势,对于网上交易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三是经营者正确看待商品价格。在经营中,公司企业追求低成本高效益固然无可非议,但对低于市场价格悬殊的交易,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避免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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