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回原审法院审理违反了回避原则。按照诉讼法规定,对再审案件法院应另行指定合议庭审理。但在法院内部,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到年终考核,必然导致改判的彻底性、判决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对于“先定后审”的案件,无论是谁来审理案件,最终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而由审委会自己纠正自己的案件,既违反了回避原则,也不利于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
其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有发回重审的规定。然而再审和二审性质不同,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原判的错误,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虽然二审也有纠错的功能,但二审主要是围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其目的是息诉服判。再审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途径,对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必然要高于二审,再审审判程序只有更加审慎、严明、客观、公允,这样实体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按照诉讼法规定,对再审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可以提审。杨朝律师认为,提审虽有助于解决再审的公正性,但提审提高了案件的审级,即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提审无疑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因此,为了实现再审程序的公正,上级法院对再审案件不宜发回原审法院审理,而应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