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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当前检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0-11-22 2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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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委员会议案多,议事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 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规定检察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有:决策、监督、调查、法律政策指导和咨询等。实践中,检察委员会职能主要集中在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和决定上,对法律政策指导不够,对实践中复杂问题研究欠缺,经验总结效果较差。应确立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法定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抓好事关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总结成功经验、分析解决问题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坚持议事、议案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

二、办事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目前在检察委员会机构设置上有多种形式,有的地方设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有的地方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的地方没有成立任何机构,有的地方由研究室承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从目前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一是由于人员配置较少,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等其他服务性工作上。二是由于干警专业素质不够高,使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无法发挥检察委员会讨论中的“风向标”作用。三是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部门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是做做记录,保管材料等工作。

三、委员配置不尽合理。就拿杭州某基层检察院来说,全院编制67人,有检察委员会委员11人,其中院领导8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3人,行政人员偏多,业务骨干较少;知识结构较单一;对已产生的委员往往没有定期考察、考核制度,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造成检察委员会整体结构不合理,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四、检察委员会组织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管理更应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但在现实中,除检察长、副检察长之外, 只要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均被纳入检察委员会委员, 把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一种行政待遇, 忽视了委员作为检察官的司法性,不利于委员“忠于法律”精神的培养;不利于增强委员的荣誉感、责任心;不利于委员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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