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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组织结构特征及证据审查方向
2010-10-21 8: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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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组织结构特征之要点

1、组织结构持续稳定。①犯罪成员固定性:组织成员不是偶然相遇或临时纠集的,而是出于共同的长远计划和目的组合在一起的。②犯罪行为持续性:该组织一旦形成即相对稳定,并且在一定行业或区域内长时期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③犯罪文化特定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自身的一套以暴力、控制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为精神观念。

2、组织结构严密有效。通常组织内部有“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形有一套等级分明、职责明确的“金字塔”型组织指挥体系。“组织者、领导者”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有明确职务的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组织、策划、指挥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指按照组织者、领导者的安排,组织、指挥和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的人。“基本固定”即骨干成员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作用相对明确和稳定,在实施有组织的犯罪中经常起主要作用。当然“骨干成员”之间也需注意区分地位职级。

3、组织结构规模庞大。主要体现:①人数较多,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成立要件,如符合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仅凭少数几人是难以形成的。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在十几人、几十人甚至多达上百人,笔者认为人数较多的标准掌握在10人以上为宜。②成员身份复杂,涉及面较广,既有“两劳”释放人员和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也有具有正当职业的律师、老板、人大代表、公务员、警察、政协委员等。

(二)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组织结构特征的证据审查方向

1、查成员间称谓明确各成员身份地位

弄清称谓和彼此态度,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成员对各自指挥者的服从度、平起平坐的成员间的关系、从犯、胁从犯服受制约的程度等等情况,这样便可为分清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提供一个直观而且较为清晰的线条。因此,应当详细审清各成员的彼此称谓和态度,包括各成员对“老大”的称谓和态度,其他成员间的相互称谓和态度。

2、审查成员对参加组织的认知度确定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性

很少有人会明确说明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一定获得如此证言方可认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度,则无疑是对刑事证据的苛求。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审查,应着眼于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是否以为自己在一个较为固定的集体活动,是否明知这个集体时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当前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皆自称在“公司”上班、打工,为“公司”办事。审查时,只要成员回答明确“公司”是违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就足够证明其主观心理状态。

3、审查组织领导者的指令训示明确组织纪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有一些比较严格的纪律,但这些纪律不会以文书形式存在,也很少系统地由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宣布,而是在组织成员活动过程中,由组织者、领导者不断地通过指令、指示逐渐宣布,或者是在成员犯了错误后,在组织者、领导者对成员进行说服、训诫、责骂、惩罚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们都散见于成员具体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因此审查时,应当对被说服、训诫、责骂、惩罚的成员和其它知晓这些过程的成员的主观认识重点关注,从而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的证据。

此外,证明“组织性”的证据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组织成员的证据,组织形成与发展过程的证据,组织庇护、管理组织成员的证据,成员间相互督促、监督的证据等。由于这些证据大多没有涉及具体犯罪且多数只能以口供相互印证来固定,在审查实要加倍留意。(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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