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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民诉法民事再审制度修改与再审层级提高之关系探析
2010-8-1 1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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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之诉改造主要体现:

再审层级提高——民事再审制度修改的核心精神。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去除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仅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以这种方式表述,显然带有一定的诉讼引导性和立法倾向性,即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未禁止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而现实情况是,在可以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律又予以提倡的情形下,当事人自然不会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不仅如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总之,民事诉讼法修正的核心精神与追求目标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由此引起的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

   再审审查程序化——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再审程序通常分为两个程序阶段。从程序角度划分,可分为再审启动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从阶段角度划分,可分为再审事由审查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两个阶段程序的审理任务与诉讼标的是明显不同的。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无完整的民事再审程序,仅以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再审程序的改判阶段,似乎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理由,法院立即可以使案件进入改判。为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正将重点集中于建立了独立的再审事由审查程序,这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再审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再审事由法定化。新法对旧法的再审事由作了细化,由旧法的5种情形扩大为16种,除保留旧法中有关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再审事由外,还增加了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法院未依法收集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管辖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等事由。二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增强审查程序的公开性。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这使得再审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程序转变为开放式程序,由法院内部程序转变为公开的诉讼程序。三是审查期限法定化。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四是结案方式的法定化。新法规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这使以往口头通知、书面驳回、案件搁置备查、发函转交下级法院处理等不规范结案方式成为非法。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修正,使得公开、规范、完整的再审审查程序初步建立起来,填补了原有法律的缺失,民事再审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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