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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杭州杨朝律师: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保护问题之探讨
2010-7-12 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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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国内法制化、具体化的范畴,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标志及立法依据。讨论这一范畴,不仅是劳动教养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想就此谈几点自己浅显的认识和想法。

一、劳动教养人员权利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劳教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享有或应享有的资格和能力。劳教人员权利的法律依据既包括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范标准,也包括劳动教养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中对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还要与国际法准则底线标准相一致。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劳动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包含有五个方面共十四项内容: 

(一)平等权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权利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劳动教养人员自从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决定劳动教养,投送到劳动教养所时,法律身份就发生了改变,不因过去职务的高低、期限的长短变更劳动教养执行方式;劳动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管教、积极劳动、协助维护所内秩序,表现较好,可以获得减期奖励和行政表彰,也不因城乡、地缘的差别、社会交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宪法的保护,不因法律地位、法律身份的变化,而受到歧视、打骂、虐待与污辱;当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可以请求获得国家赔偿。 

()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劳动教养人员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政治自由。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过一定民主生活的权利,可以用语言、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通过集会临时集合在一定的场所讨论问题,协助干警进行学习宣传、纪律监督、生活卫生、生产劳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劳动教养人员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设性意见;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对司法机关和干警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1.宗教信仰自由。劳动教养人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劳动教养所不得强制其改变宗教信仰;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劳动教养人员。但是,保护和尊重劳动教养人员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绝不是等于容忍和纵容他们以宗教活动为借口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在劳动教养所不允许从事或举行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借助宗教活动破坏改造秩序,妨碍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执行。 

2.人身自由。主要指与劳动教养人员的生命相联系的生命权、身体权。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采取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情节严重的,都将给予处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直接或者指挥、授意他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违反规定使用戒具、警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的;体罚虐待,致使被监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对被监管人多人或多次实行体罚虐待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人身权利的保护。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劳动教养人员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肖像、人身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4.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劳动教养人员享有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所得的货币以及其他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所代为保管,解教时发还;代管的财物,应当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严防损坏丢失。对损坏、丢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5.通信自由。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受检查;可以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经所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并且会见时不旁听;家属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安排食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在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有权获得参加劳动教养所组织的劳动的权利,并且有权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相应的报酬。

2.休息的权利。劳动教养所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休息权给予一定的保障,不搞超时劳动;严禁超体力劳动;保证法定休息时间的执行等等。 

3.获取劳动保护的权利。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人员平时应有的劳动待遇,应该享有;二是发生了工伤事故以后,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医疗、保险和救济,有权享受所外就医;三是某些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作业的人员,有权获得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待遇。 

4.接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结合进行文化科学教育、生产技术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使他们转变思想,改邪归正。”从法律上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行使受教育权。 

()特定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全体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对具体特定情况也设置了专条予以保护。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的权利,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等内容,对劳动教养人员也都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对妇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劳动和生活待遇也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家庭受到国家保护,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家庭关系破裂的,本人也可以提出离婚起诉和要求;当配偶提出离婚起诉时,可以做出答辩、保留上诉权。劳动教养人员在教养期间,因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继续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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