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黄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母李某返家。途中遇到前方同一方向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拖挂车,黄某多次试图超越该车未果。当途经一弯道处,黄某加速超越拖挂车时,却不小心与迎面超速行驶而来的东风车相撞。相撞后的摩托车由于反作用力被反弹出去,撞上了行驶在旁的拖挂车,黄某当场死亡,其母李某也身受重伤。事后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调查,查明东风车司机吴某存在无照驾驶和超速的违章行为,拖挂车司机王某无违章行为。李某以黄某被东风车和拖挂车前后撞击致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吴某无照驾驶、超速行车,在本案中存在违章行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因摩托车被反弹撞向其驾驶的车身上,属于意外,其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超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
1.过失相抵的基本概念
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过错规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有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道理一样。过失相抵,只是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
2.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已广为各国所采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地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雏形。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过失相抵规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第二,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为损害之原因。换言之,对于同一损害,不仅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上述两个方面,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如双方互殴是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之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即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仅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说:“法律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承认之范围内,放任对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取不忠实之态度,可影响及于他人之利害时,则当别论。”[2]没有可非难之过失行为,也就不存在可以转嫁之损害,加害人也就无从主张过失相抵。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因此,凡论及过失相抵,理论上均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据此,《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固然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第132条后段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之规定同样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
考察本案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中,吴某的过失行为所引发的损害与黄某的过失行为所酿成的损害为同一,且二人的过失行为均是损害的原因。即是说对于本案的损害,不仅吴某的行为是其发生的原因,黄某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形成助力,由此判断符合客观要件。进一步分析,受害人黄某违章超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此判断符合主观要件。因此,本案完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吴某可主张这一抗辩。根据过失相抵的减免标准,本案的损害主要是由于黄某的行为造成的,可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杭州杨朝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在判断吴某无照驾驶与本案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上仍有争议。其实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人物关系也较简单,但是由本案所引发出来的法律问题却是深刻而悠远的。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观点,在一定的范围内均可以合理地解决现实中的案例。笔者认为,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结合所涉及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探寻其适用的具体方法,进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