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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抽逃出资罪刑事判决书
2010-5-18 23: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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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葫刑二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贾恩荣,曾用名贾恩来,男,1951年3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原审被告人乔楠,女,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贾恩荣诉被告人乔楠犯抽逃出资罪一案,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000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自诉人贾恩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恩荣及原审被告人乔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1月4日被告人乔楠与自诉人贾恩荣及另一合伙人尹燕祥在葫芦岛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50000元。乔楠系净出资股权人,尹燕祥为出技术专利股权人,贾恩荣为以经营管理劳务出资方式股权人。被告人乔楠2004年1月16日为偿还他人借款将注册资金750000元全部抽出。后又陆续投入资金。一年零六个月后,该公司因管理不善、资金不到位、内部矛盾等原因三人解除合伙协议。2005年7月23日经营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2008年2月26日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曾以抽逃出资罪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30日以连检刑不诉(2008)18号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7年5月9日辽宁华安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辽安会计审字(2007)第0197号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葫芦岛天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基本账户开立后注册资金全部抽逃。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176 140元和乔楠经手支付的295060元,合计471200元,应视同投资。2007年10月20日葫芦岛市鸿翔会计鉴定所作出葫鸿翔所会审字(2007)12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根据审计鉴定要求、审计鉴定证据和审计鉴定依据,由于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解体,并没有给贾恩荣和尹燕祥二位股东造成实际损失,即损失额为0。2009年7月21日,经葫芦岛市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葫永兴司鉴告字(2009)第005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其内容为:1、经过双方三天协商,双方签字共同认可的乔楠为公司支付款项49笔,金额389859.10元。2、乔楠列出为公司付出的款项,因贾恩荣未签字认可,无会计原始凭证证明,审计无法确认乔楠为公司付出的款项12笔,合计540558 元。综上所述,乔楠由公司抽回750558 元注册资本,扣除双方签字认可的,乔楠为公司付出的款项389859元,至此乔楠抽逃注册资本360140 元。同时第二项540558 元中仍有冲减抽逃注册资本360140 元的无法确定的待定因素。如山东石膏款,双方都承认事实存在,但对价格认识不统一,最低应冲减抽逃注册资金9280 元。

原审法院认为,2004年1月4日,被告人乔楠、贾恩荣及另一合伙人尹燕祥三人成立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50000 元,实际为被告人乔楠自己投资。2004年1月16日被告人乔楠将投资款全部抽逃,后又陆续投资。该公司经营一年零六个月后停业,经辽宁华安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葫芦岛鸿翔会计事务所报告证实,所抽逃资金已基本归还,未给其他股东造成实际损失。葫芦岛市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葫永兴司鉴告字(2009)第005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乔楠由公司抽回750558 元注册资本,扣除双方签字认可的,乔楠为公司付出的款项389859 元,至此乔楠抽逃注册资本360140 元。但540558 元中仍有冲减抽逃注册资本360140 元的无法确定的待定因素。如山东石膏款,双方都承认事实存在,但对价格认识不统一。最低应冲减抽逃注册资金9280 元。从现有证据上看,被告人乔楠抽逃注册资金准确数额不能确认,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乔楠犯抽逃出资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楠无罪。

宣判后,自诉人贾恩荣以乔楠抽逃资金行为存在,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其抽逃资金罪的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经开庭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无异。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

1、注册登记记载内容证实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月4日在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葫芦岛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葫永兴验字(2003)第122号验资报告,证实葫芦岛天泰公司由三位股东出资。其中乔楠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尹燕祥出资2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贾恩荣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总计人民币75万元。

3、辽宁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安会师审字(2007)第0197号关于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葫芦岛天泰公司注册资本750000元由乔楠一人投入,股东尹燕祥应出资的225000元和股东贾恩荣应出资的75000万元系由乔楠代为出资。葫芦岛天泰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基本帐户开立后注册资本全部抽逃;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176140 元和乔楠经手支付的295060 元,合计471200 元,应视同投资。其余无据可查的237 083.75元,审计中无法确认。

4、葫芦岛鸿翔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葫鸿翔所会审鉴字(2007)12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葫芦岛市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解体,并没有给贾恩荣和尹燕祥二位股东造成实际损失,即损失数额为0。

5、葫芦岛市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葫永兴司鉴告字(2009)第005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证实乔楠由公司抽回750558 元注册资本,扣除双方签字认可的,乔楠为公司付出的款项389859元,至此乔楠抽逃注册资本360140.90元。这里应当指出,第二项540558元中仍有冲减抽逃注册资本360140.90元的无法确定的待定因素。如山东石膏款,双方都承认事实存在,但对价格认识不统一。最低应冲减抽逃注册资金928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恩荣、原审被告人乔楠与另一合伙人尹燕祥于2004年1月4日注册成立葫芦岛天泰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750000元。乔楠系净出资股权人、贾恩荣系以经营劳务管理出资方式股权人、尹燕祥系技术专利股权人。该公司注册资金系由乔楠一人投入。公司成立后,乔楠于2004年1月16日将注册资金75万元全部抽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又陆续投入资金。葫芦岛市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至公司解体时乔楠为公司付出款项为389859 元,抽逃注册资本360140.90 元。但乔楠列出的为公司支付的540558 元中依然存在着冲减抽逃注册资本360140.90元的待定因素。从现有证据上看,乔楠抽逃注册资金的准确数额无法确认。且上诉人贾恩荣不能提供证明原审被告人乔楠有罪的证据,故上诉人贾恩荣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楠犯抽逃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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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高 恩 思

审 判 员 孟 宪 桐

代理审判员 薛 春 来

二O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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