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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检察机关内部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定义及意义
2010-5-13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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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一体化”从基本含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对司法实践中检警出现的协调不足、侦查监督不严、控诉能力受到影响的现象,以及现行检警关系中存在的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出现失控状态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思路。从业务角度上讲,它强调检察官对刑事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警察机关在理论上被看着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官要主导整个侦查、公诉程序,检察官与警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谓狭义上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决定权由检察人员行使,执行工作由司法警察行使,共同完成侦查任务,促进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化,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种新模式。

“检警一体化” 对检察院职侦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依法治国和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也从混岗混职的状态转化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转变有力地提高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但司法警察职能单一,工作量明显减少,与检察官的配合协调难以密切,使得检察官人手少,负担重,而司法警察的负担相对较为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办案效率与质量,因此,如何克服检警不分和检警截然分离带来的弊端,逐步建立起在检察官指挥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自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专长,实现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检警一体化”工作新模式,对我们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特别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有力地推进新时期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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