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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司法警察为职侦工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010-5-13 16: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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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案时警力不足

按高检院《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司法警察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规定,全市各检察机关都应有司法警察机构,司法警察必须按院编制的8%—12%配备。这样基层检察院特别是人数少的基层检察院就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我院按配警比例最多只有5名司法警察。这5 名司法警察按要求归队管理后,在参与职侦局办案中执行保护现场、传唤、搜查、拘传、提押、看管、送达法律文书等任务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些任务中,特别是看管,按两人一组,两组看一犯罪嫌疑人时要分时间段值班,这样就用去了四人。而职侦局上案子时经常是两个办案组一起上案子,每个组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又不止一人,这样的话司法警察的力量是根本不够用的,遇上有女犯罪嫌疑人时就更麻烦了,警力更是严重不足。

 二、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受限制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司法警察职侦工作中执行保护现场、传唤、搜查、拘传、提押、看管、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任务,说明司法警察具有一定的侦查权。但该规则并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询问、调查、制作法律文书和笔录的权利。那么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司法警察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法律文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就有疑问了。

三、司法警察职能单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司法警察在职侦工作中只执行保护现场、传唤、搜查、拘传、提押、看管、送达法律文书的任务,那么其余的侦查工作就要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来执行。检、警的截然分离,造成了司法警察职能单一,在职侦部门上案时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不上案件时工作量又明显减少。在具体的履职过程中是单纯的发挥了“保安”作用,与检察官的配合协调难以密切,使得检察官人手少,负担重,从而需要增加检察官的人手,这就造成了人员的浪费。(浙江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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