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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律师、记者、注册会计师、医师及其他
2010-4-14 1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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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记者及其他

律师与记者这两个词放在一起,一般人都不会觉得意外,都觉得很正常、很自然、很协调,就像把律师分别与注册会计师、医师放在一起一样。但真正把律师和记者放在一起,从职业角度做深入分析、探讨的,可能并不多。
首先,比较一下律师与注册会计师。
从我国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而言,最能与律师相匹配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了,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被公认为中国目前体制最完善、最有含金量、也最为引人瞩目的两项职业资格考试。我国律师职业实行的是注册制(好像也没听说过有国家实行非注册制的),也就是说所有律师都是经过注册的,律师也就是注册律师的简称。注册会计师特别强调“注册”,是因为会计师有注册与非注册之区分。一般人都认为律师与注会的工作专业性强,都在专门的事务所工作。所以,律师与注会的相似点有三项:1、资格考试严格,从业的门槛高;2、都实行法定的注册制;3、专业性强,都在事务所工作。
但从实际执业来看,我认为两者是相去甚远了。曾有朋友是做注会的,他也是强力推荐我考律师资格的。几年后再联系,才知他本人已考了公务员,虽然不是转行仍然做会计工作,而且有注会资格,但毕竟是不做注会了。细细聊过才知,注会与律师的工作开展其实是相差甚远的,特别是对于刚入行的。律师,公认是自由职业者,不管对于具体的律师个体,他是否真正自由,但职业特点、业务类型确实决定了可“自由”办案,而注会则做不到。
从执业机构来看,律师所通常是进行松散性管理,而注会所管理相对严格。从业务办理上来看,除去大型非诉案件,律师办案是单兵做战,一个律师就可以独当一面,实战上并不需要借助他人的配合;而注会办理业务通常是兵团做战,一般需要相互协作。从业务层级上来看,律师业务梯度比较连续,大律师可以办大案,小律师可以办小案,选择面广,而注会业务则没这么连续。从营销主体上来看,律师侧重于个体营销、侧重于个人品牌的建立,换所基本上不影响业务,而注会则侧重于企业营销,注会依附于注会所。所以,律师和注会最大的差别则在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而注会实际上不是。
其次,再说一下律师与医师。
把律师与医师相提并论,应该是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许多老百姓都会说,律师与牙医是最挣钱的!那么,两者是否在中国也最挣钱,国情不同,区别也会较大,在这不做讨论,还是针对在我国国情下的执业特点粗谈一二。
根据社会公众的认知,两者有以下共同点:1、专业性强;2、都需法定的执业证;3、临危受命,扶危济困,救人于水火之中。前两项与律师及注会的共性类似,最后一项是律师与医师的特项。
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1、虽然医疗体制改革后,一些优秀的医师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个人才智得以发挥,以致于医术高明、口碑相传,但整体而言,医师行业还远远不是经营个人口牌的行业;2、从体制及单位性质上而言,医师绝对不是自由职业。
最后,我们来重点谈一下律师与记者。
律师与记者相提并论,其共性是什么?我想了一下,认为应该是两点:1、均为自由职业;2、社会公众所寄予的仗义执言、惩恶扬善的厚重使命!(只不过惩的方式及后果不同罢了)
在日常的办案实践中,经常碰到通过法律途径无法维权或者维权成本很高以及司法不公的个案,许多当事人都会说“找记者报道一下,我就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这种情况反映,现实中媒体的社会功效都被社会公众误解或倾斜了。媒体的社会功效其实就是发现问题,进而广播问题,以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然而,在老百姓看来,律师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他们理所当然会想到,让记者去帮他们解决,显然误解了记者的职业定位。
同时,另一方面也反映社会公众对当今(深圳)媒体的信任、自我的定位理解,所寄予的深切希望,以及目前的社会现状!中国的法治进程确实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纠纷的纯粹司法结果并不能完全让社会公众所认可。但是一旦有媒体参与的话,趋向正义的可能性以及效率就会大大提高,因此,社会公众把记者视作了正义斗士的化身,理所当然的就赋予了其解决问题(主持正义、惩恶扬善)的社会责任。
谈到这,我默然了……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在社会予盾中,律师不是万能的,即便是在自己法律的一亩三分地上……
所以,律师与记者最大的职业共性就是体现在正义化身上,而在当前律师业发展定位渺茫、负面新闻不断、律师业未与社会有效沟通的现实环境中,记者在此方面可能更甚于律师。这是律师业自身的问题,也是律师个体自我价值取向的问题,无怪乎民众。
当然二者的工作推进也是有区别的:1、记者的工作接触面较大,具有广度,律师的工作是在专业的法律范畴内,更有深度;2、记者所反映的问题通常是群体性或有代表性的,属宏观范畴,而律师要解决的问题是针对具体的当事人,类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属微观范畴。
而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律师和记者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承载更多的正义使命,共同推进一个城市、社会、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只不过相对而言,记者更倾向于民主,而律师则倾向于法治罢了。
基于记者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工作上也是可以有机衔接的。记者可以凭借敏感的社会触角发现更多的问题,而对于专业的法律问题则可由律师介入,而对后续的处理结果,媒体则可履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以促使其尽可能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使民主的阳光能够普撒在社会上每一个角落!而对于律师所处理的专业法律事务,一旦发现属新兴的纠纷热点或因法律滞后所产生的困惑,亦可通过记者告知于天下,以尽可能的减少维权成本,推动立法的进程。当然,遇到明显的司法不公现象,亦可邀请媒体介入,进行社会监督。
闲来无事,翻阅律师同行文章,随感而发,遂记之。  作者:深圳律师 来瑞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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